旅客需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1.若管道属于共用设施,并非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坏且仍处于质量
保证期限内,那么责任方应为承建单位;
2.倘若质量保证期限已过,则物业管理机构应承担修复义务;
3.若是在用户使用期间因不当使用造成的损伤,则相关人员应对此负全部责任;
4.如果有部分管道仅供特定住户使用,且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问题,承建单位仍须负担责任;
5.但若超过质量保证期限后,若因装饰工程公司(如有)导致的问题,那么该公司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修复职责。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