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公积金提取金额方面,我们提供了三种具体的计算方案以供参考:
首先是租赁住房提取方案,根据规定此类情况下每月所能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月应缴纳
公积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并且在每个自然年内最多只能提取相等于十二个月上限的此类额度;
其次,对于其他住房消费提取方案而言,其实际可提取额度则不能超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十二个月期间内职工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最后,若您选择购买具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是在我市领土以内建设、改造、大修拥有所有权的房产的话,那么提取金额将不超过
申请日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而且这个金额还应当控制在您所
购房产总价的合理范围之内。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
退休的;
(三)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
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
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
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