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
受让人是否有权享用地役权这一问题需要根据以下四种特殊情形进行具体分析与判断:
首先,假设在一项
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过程中涉及到需要役使的地块及其之上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
使用权或
宅基地使用权的一部分进行了转让,那么若出让方将此部分涉及地役权的部分进行转让的话,作为受让方同样也应当享有用役权。
其次,当供役地及其上的剩余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尽管转让部分并不直接关联于地役权,但倘若在此交易行为中存在此前已设定的且必须由受让方履行的地役
权利义务,则这种地役权对受让人仍然具有约束力。《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