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儿童在公共绿地游玩而意外受伤之时,倘若物业未能依照物业合同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约定进行履行,且没有为绿化带内的环境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那么对于此类情况,物业公司应当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然而若物业已竭尽全力履行了其应尽的安全保障职责,并且最终事故的发生是因孩子的
监护人疏于
监护所致,那么在此情境之下,物业将无需对此类事件负责。《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