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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卖房违约一般赔偿标准

当卖方在房屋销售中违约时,根据双方签署的房屋交易合同中所明确的条款进行相关赔付是理所当然的做法。
然而,若双方并未就此类情况作出任何具体约定的话,我们也需要依照一般的法律原则来处理毁约问题。
在这方面,我国已颁布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其中第五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如果某一方明确地表达出不愿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通过自身行为向合同相对方传递这种态度的信息,那么另一方有权在履行期限即将到期之前要求该方负起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第五百八十四条还规定,若合同一方未能充分履行或履行不合乎约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损失赔偿金额应该与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相符,并且包含的范围应拓展至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后可预期能得到的利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赔偿金不能超过违约一方在制定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可以合理预见将会因为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最大经济损失总额。《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新修订: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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