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无法预测、无法挽回以及无法战胜的自然灾害或外部环境变化等原因,以至于双方订立合同所期望达到的商业目标无法达成。
在此类情况下,为实现公正、公平的原则,双方应共同协商相关解决方案。
(2)当合同履行期限还未结束,而
债务人已公然明确地或隐含地以某些方式表达出可能会毁约时,这样的行为便叫做“预期违约”。
其中,“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直接以
书面形式,如通知函件、公开声明等向
合同相对方表达其将会拒绝
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反之,“默示预期违约”则是指债务人通过某种行动来暗示其可能不会按期履行自己的
合同义务。
(3)若在履行主
债务方面,双方
当事人均发生了刻意迟延履行行为且经过催促后,过了合理的期间还未进行付清款项的处理。
在此种情况下,
债权人有权通过发送正式通知的方式,宣布解除这份合同。
(4)如果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满期之后还未能按时、如数履行自己的债务责任,且符合情形者经过书面催告之后,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间内向债权人支付款项,那么受害方即使无需通过催告程序,也能在违约方的履行期限结束后通知违约方解除该份合同。
(5)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到法律中规定的其他特殊状况。
在这部分,法律中所允许的为被损害方向违约方发出
解除合同申请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几种常见类型。《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