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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1)由于无法预测、无法挽回以及无法战胜的自然灾害或外部环境变化等原因,以至于双方订立合同所期望达到的商业目标无法达成。
在此类情况下,为实现公正、公平的原则,双方应共同协商相关解决方案。
(2)当合同履行期限还未结束,而债务人已公然明确地或隐含地以某些方式表达出可能会毁约时,这样的行为便叫做“预期违约”。
其中,“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直接以书面形式,如通知函件、公开声明等向合同相对方表达其将会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反之,“默示预期违约”则是指债务人通过某种行动来暗示其可能不会按期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3)若在履行主债务方面,双方当事人均发生了刻意迟延履行行为且经过催促后,过了合理的期间还未进行付清款项的处理。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通过发送正式通知的方式,宣布解除这份合同。
(4)如果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满期之后还未能按时、如数履行自己的债务责任,且符合情形者经过书面催告之后,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间内向债权人支付款项,那么受害方即使无需通过催告程序,也能在违约方的履行期限结束后通知违约方解除该份合同。
(5)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到法律中规定的其他特殊状况。
在这部分,法律中所允许的为被损害方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申请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几种常见类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修订: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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