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宅小区中,对于长时间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屋,相关业主可依照法律规定,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如果该物业于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连续六个月以上没有被实际占有使用,或在业主入住后也未曾实际使用,那么业主需要向物业管理公司以
书面形式进行登记备案。
同时符合上述情况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比例,即70%来计算并交纳。
另外,如省市县等相关部门对空置房屋有减免
物业费的政策规定,则具体征收方式应遵循当地政府的相关指示。
此外,已经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交付给物业购买者的物业,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如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另有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则按照双方协议执行,业主需承担连带缴纳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