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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区域所得收入可以归业主所有吗

对于车主出于个人需要而擅自将共有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车辆所产生的收益,或建筑区划范围内的公共活动空间、公共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其所有权应归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同样地,当建筑物的开发主体、物业服务商或者其他管理机构等透过使用业主的共有部分而获得的相关收入,应当在实现适当的成本扣除以后,无条件地归还给全体业主共享。因此,在小区内部占用公共区域所得的收入,在剔除合理的成本支出之后,完全有权利和义务将相应的款项归还到每一位业主手中。《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最新修订: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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