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交易达成签约之后,
当事人仍有选择反悔的权利,然而这样的反悔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
违约行为,应当为之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倘若各方已经就
违约金事宜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守约方便有权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主张违约方按预先之规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反之若并无关于违约金的商定,守约方则可根据自身因违约行为而可能遭受的
经济损失向违约方提出
赔偿要求,让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负担的具体金额需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即违约金应由法庭或
仲裁委员会裁量。对于部分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低于实际损失的案例,有权利的一方向法庭或
仲裁委员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请求适度增加违约金数额;而当
违约金过高以至于与实际损失相差甚远时,同样有权利的一方向法庭或仲裁委员有权根据情形请求对过高部分进行调整和减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