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补偿性费用中的房屋补偿费(又称房屋重置费),此项费用主要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额度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其折旧程度进行划分,并采用平方米单价为计量单位进行计算。
2. 另一种补偿性费用即周转补偿费,这项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那些在房屋拆迁过程中需要临时居住或寻找临时居所不便的被拆迁房屋住户的损失。
该项费用的赔偿额度是依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为单位进行补贴。
3. 最后一种补偿性费用为奖励性补偿费,此项费用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生活,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均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制定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