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管合同的法律特性,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养护合同兼属于实践性的经济合同范畴;其次,在确定养护合同事项时,需重视其有偿与否的特性;再者,我们需要立足于养护合同的本质要求来明确该类合同所指向的实际目的;最后,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养护合同实际上是发生了权利转移现象的一种合同类型。而从养护合同的分类角度看,它主要被划分为一般养护合同和特殊养护合同两大类别,其中特殊养护合同则细化出消费养护合同以及法定养护合同这两种具体形式。《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