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征用土地罪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首先,若非法批准征用的基本农田数量达到了十亩以上;
其次,若非法批准征用的除了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面积达到三十亩以上;
再次,若非法批准征用的其他土地数量达到五十亩以上;
第四,若非法批准征用土地,导致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引发了社会纠纷,产生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最后,还有其他任何情况下都属于应予立案处理的范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
(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