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关于被抚养者生活费用的具体数额,是以扶养者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为基础,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进行计算。
若被抚养者属于未成年人,则计算其生活费用直至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即18周岁为止;
而对于那些既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抚养者,我们将为他们计算20年的生活费用。
然而,当被抚养者超过60周岁时,其年龄每增长一岁,所应支付的生活费用便会相应地减少一年;
而当被抚养者年满75周岁后,其生活费用的计算方式将改为按照5年来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