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金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问题,其具体之间的区分情况需予以细致考虑;
若此种保险是由夫妻俩共有的财产所购得的话,那么它自然地归属夫妻的共同财产范畴。
然而,如果这种保险是由其中一人的个人财产购置者,那么这笔款项便属于该个人所有。
若这种保险在结婚前已经购置完毕,且在婚姻生活开始之前就已取得了部分收益,那么这部分收益则被视为购置者的个人财产。
若该份保险是在婚后被提取的,但其总计提取的金额没有超出原来投保时所花费用的范围,那么这部分收益仍然被视为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在婚后提取的年金总额超过了当初投保时所花费的费用,那么这部分超出的金额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