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用场所的征用和撤除的补偿事宜,以下是一些基本准则和指导原则:
1、首先,拆迁方有责任按照相关法规条款,为所有受影响的业主提供合理的赔偿。
但是,对于未经许可建造的违法建筑物以及超过法定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则将不予以任何形式的补偿;
而对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搭建的临时建筑,则需要给予相应的合理补偿。
2、其次,拆迁的补偿方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置换。
3、再者,货币补偿的数额应依据被拆迁商用场所的地理位置、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及其他相关因素,结合房地产市场的评估价格来确定。
关于货币补偿具体的实施方法,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权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详细规范和制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