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公婆婆在婚后将房产无偿赠送给自己的儿子,且这份赠予的意愿表明只是赠送给他们的爱子一个人,那么这处房产便可以被视为一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在此情况下,作为其配偶的您并无权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或分配权。
然而,假如赠予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仅赠与给儿子一人,那么这处房产便会被视为儿子与您二位的夫妻共有财产。
在面临离婚的情况下,您作为他的妻子,自然有权利参与到房产的分割过程中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