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对于合法建造且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建筑物,可依照程序办理房屋产权证。
具体而言,补办该类房屋产权证的步骤如下:
首先,所有权人需向主管机关提交产权登记申请书以及一系列能有效证明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之相关文件资料;
随后,由相关部门对上述文件及资料进行深入审查核实;
若经鉴定确认符合登记要求,则予以核准不动产登记,并颁发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书。
然而,如若该房屋系非法建设,则将依法被禁止进行产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