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贷罪之构成,需具备以下要素:
首先,犯罪主体必须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
其次,其主观状态应为过失心态;
再者,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严格的金融管理制度;
最后,此罪客观上需表现为行为人具体实施的各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玩忽职守或滥权无度,擅自批准、发放贷款,而且直接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等行为。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