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二手房产买卖合同可依法解除。
具体情形如下:
首先,当买方由于资金短缺等因素,无法按照原定计划支付购房款项时,他有权撤销或撤回该份房产买卖合同;
其次,倘若卖方所出售的房产存在质量问题,买方可以以此作为理由,申请解除该份房产买卖合同;
再次,如果在房产过户过程中或在过户之前,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以至于买方难以实现预期的权益,那么买方同样具有解除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合法权利;
最后,鉴于贷款政策的调整,导致买方无法按原计划购买该套房产,此时买方也有权选择解除该份房产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