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其适用范围上的差异。
在民事诉讼领域,并不存在辩护人这一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不仅可应用于刑事公诉案件,同时亦适应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需求;
然而,刑事辩护制度仅适用于涉案的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为当事人时。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