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在相同的房屋上缔结多份租赁协议时,未能获得实际使用该房屋权利的承租人有资格请求终止这些协议并要求予以相应的赔偿损失。
而损失的赔偿金数额需相当于由于违反协议规定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协议执行完毕之后本应能获取到但却未能实现的经济利益部分之总额。
然而,受损方要求的赔偿总金额不应超越违约行为实施方在签订协议当时理应预见或应当能够预见到的由于违约行为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