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之后的任意时间段里,无论是其中一方还是双方的状况或者抚养能力产生了重大改变,都有权提出修改子女抚养权的决议。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首先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商量并达成共识,如果协议未能顺利达成,则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法律裁决以实现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目的。
在申请变更抚养权时,以下几种情况是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为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他们与子女共同生活对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造成了不良影响;
3.年龄达到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
4.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