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完成征地程序且已被闲置的土地资源,应该在核实其合法性之后,无偿地将其收回并分配给原土地使用者以进行耕作。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明确禁止任何企事业单位以及私人个体将已获批的耕地资源闲置或者荒废。
若已经完成征地手续的土地在两年内尚未投入实际利用,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之后,则由县级或以上级别人民政府有权对相应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给予无偿收回。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若该片土地原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那么在完成回收之后,应依法交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便他们能够重新恢复对这部分土地的耕种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