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种抗辩权利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类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对于这种抗辩权而言,并不存在特定的履行先后顺序,因此,合同双方均有权自由且平等地行使该项权力;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
当负有优先履行责任的一方未能充分履行其应尽义务之时,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力选择适用这项抗辩权;
最后是"不安履行抗辩权"。
即如果负有优先履行责任的一方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后履行责任的一方可能无法履行其相应义务的话,那么前述一方同样有权力行使这份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