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之中,所谓的“财产”并不仅限于离婚当时尚未妥善处置的财产;
事实上,“财产”这一概念的涵盖范围远不止如此,即使是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得到妥善解决的财产问题,倘若后续又因此引发了争议与纠纷,那么这样的情况仍然属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范畴之内。
2、在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我们所关注的“财产”不仅仅局限于积极财产部分,同时还应当关注到负有责任的消极财产部分。
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期间内,所有获得的财产都将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这里所提到的财产,既包括诸如实物资产、债权等积极财产,同时也包括债务等消极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