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买卖合同中所存在的违约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违约事件发生时,相关责任人需承受“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三种违约责任之一或多种违约责任并行。
若因某一方的违约行为而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受损方可主张赔偿款额应等同于由该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实际损失,这其中也包括了在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之后原本可预期获得的经济利益;
然而,赔偿款额的总额不得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由于违约行为可能引发的潜在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