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成功妥善修复了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之后,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我们有权利就此而产生的各种
经济损失向相关
责任人提出
赔偿要求。
作为
购房者的我们,应当参照当初签订的
购房合同中的具体条款,仔细比照我们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出现了合同中所规定的质量问题,据此,我们有权利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依法履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应的
经济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导致无法如期交付使用,或者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经过权威机构的严格检验,发现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确实存在严重问题,那么作为购房者的我们,有权选择
退房处理。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