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再次组建
婚姻家庭之后,若与之形成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则需承担起
赡养继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对于此种
赡养义务的请求,其唯一的前提条件就是继父母已经切实地为继子女提供了必要且适当的
抚养及教育支持。
那么,如何来确认这种扶养关系以及教育关系是否真正形成呢?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审查和明确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是在重新建立婚姻关系之时,继子女是否已处于未成年阶段;
其次是考察他们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
最后是判断继子女是否确实从继父母那里得到了生活上的悉心照料和抚育培养。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