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方性的征地补偿政策规定,由于并无全国性的统一标准细则可循,故此,各级地方政府会依据各自地区的具体情况,在各个区域内分别制定适宜的补偿准则以进行规范。
无论是针对高速公路施工占地导致的拆迁工程,或是其他各类项目涉及的拆迁事宜,均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给予合理且合法的赔偿。
关于拆迁补偿的处置方式如下所述:
凡由作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因征收房屋而引发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最后则是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至于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征收土地的补偿事项,其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土地补偿费;
其次是青苗补偿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属设施的补偿费;
再次是安置补助费;
此外还需支付耕地占用税或者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以及征地管理费等相关税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