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政复议领域中,申请复议并不必然要求采取书面方式进行提交。实际上,申请人可选择两种不同途径向行政复议机关
递交复议申请书,一者为
书面形式,即将申请时所涉及的相关文件呈递给行政复议机构,请求其开启复议进程;二来则为口头形式,尽管采用口头表述,但必须要有清晰、明确的含义传达出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公共权力审查的意愿。《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提出复议申请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书面形式,即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据以请求复议机关启动复议程序的申请文书;
另一种是口头形式,即不向复议机关递交书面申请,但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向复议机关申请提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