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国家对矿产资源享有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下称"《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明确指出,矿产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其归属权归属于国家,并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在此基础上行驶所有权。
值得强调的是,无论是位于地表还是深埋在地下的矿产资源,其国家所有的属性都不会因为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差异而有所改变。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