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唯有在其制定方在公正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明确界定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及责任,并且以合理、适当的手段使对方充分了解这些条款之后才可能生效。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格式条款乃是指由各当事人为了未来的持续使用之目的事先拟定出来,且在缔结合同过程中未经对方协商的各项条款。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