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事项如下所述:
1.医疗费用应依照医疗机构开具的有关医药费、住院费等方面的收款凭据,并与病历及相应的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予以确认;
2.误工费则需依据受损害当事人的误工时长以及其收入水平来决定;
3.护理费需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并结合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来进行确定;
4.至于交通费部分,则需要按照受损害方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治疗过程中所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计算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