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所负担的举证责任,我们认为应当由保管人承担其是否已全面且完善地履行了保管义务的举证责任。
这主要是基于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即在仓储物品出现灭失等情况时,保管方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