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房屋的交易过程中,常见的违约行为主要有:
房东未能按照与您事先的协商约定,如期地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予您;
房东交付给您的租赁物品在质量或者维护方面未能满足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房东可能在无意之中危及了您作为租户的优先购买权等权益。
同样,作为租户的您也需要注意自身是否存在以下违约行为:
未能按时向房东交纳足额的租金;
在使用出租房屋时,未能合理、恰当地使用,导致房屋受到损害;
未经房东同意,私自将房屋进行转租、转借或者更换租客等行为。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