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方可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点:
首先,受让方须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
其次,转让行为必须得到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同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宅基地使用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并且可以依法利用该土地兴建住房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取、行使及转让等事宜,均需遵循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条款以及国家相关规定。
对于农村村民的住宅用地申请,则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的严格审核与批准。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