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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缓刑是什么意思

办缓刑是什么意思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5-18 15:00:13 已帮助167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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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缓刑是什么意思
缓刑,此乃刑事法律术语,依据法律程序判定之人士因触犯刑律,被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理当承受刑罚处罚,但在先行宣告定罪之后,暂且不必实际执行其判决的刑罚。
缓刑制度需由专门的考察机关负责,依照特定的考验期限,全面考察犯罪者在这一阶段内的行径,并依据他们在考验期间内的实际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于具体的刑罚。
对于那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而言,在缓刑考验期限之内,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倘若在此期间未出现刑法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任何情形,那么待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将不再执行,并且会公开宣布这一结果。
缓刑主要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数罪并罚时,若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至中期,而其中某一罪名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则应遵循附加吸收原则,使得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及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以及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等,这些人群并不适用缓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被称为“死缓”,这并非缓刑,而是一种收监措施,请务必加以区别。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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