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涉案人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要满足特定条件,便可获得适当的减轻处罚,例如具备重大立功表现者;
或是在服刑过程中积极接受改造,真诚反省自身罪行者等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具体案件中,若犯有该罪状的违法者,情节较为严重者,将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处罚。
对于单位犯罪的情况,则应对单位进行罚款处理,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在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犯罪主体应为一般主体;
其次,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为之,即明确知晓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协助;
再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最后,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服务,且情节严重者。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如下: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
3.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
5.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又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