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医疗纠纷时,将适用过错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归责的核心准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当行为者存在着明显的过错行径时,才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反之,若无法证明确实有过错事实的存在,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而过错推定原则,则是指在特定情形下,推定加害方存在过错,倘若加害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没有过错的话,就必须要负担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