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在依法做出
房屋征收决策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层面上,对受征收人所提供的补偿权益涵盖了如下多个方面:
首先是对被
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公平公正补偿;
其次是针对由于此类征收行为而导致的相应搬迁以及临时性居住场所安置的妥善补偿;
再次则为应对因征收房屋所引发的相关停产停业损失的合理补偿。
与此同时,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依法另行制订出相关的补助与奖励措施,以给予
符合条件的受征收人相应的补贴与激励。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
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