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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探视时间规定具体是哪些

离婚后的探视时间规定具体是哪些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5-17 15:20:03 已帮助284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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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探视时间规定具体是哪些
关于离婚后的探视时间以及相关的条款规定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当夫妻关系破裂并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未直接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抚养责任的那一方父或母,按照法律条款正常有权享有对其子女进行探视访问的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配合和协助的义务。
同时,对于如何行使这一探望权利的具体方式、时间安排等细节问题,通常会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若协商无果,则将由当地的司法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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