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的探视时间以及相关的条款规定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当夫妻关系破裂并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未直接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抚养责任的那一方父或母,按照法律条款正常有权享有对其子女进行探视访问的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配合和协助的义务。
同时,对于如何行使这一探望权利的具体方式、时间安排等细节问题,通常会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若协商无果,则将由当地的司法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