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之后,当事人仍然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2、若其中一方当事人有意推脱履行义务、未履行或拖延履行该义务、未能恰当履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签订合同为幌子进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合同中的关键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