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约撤销之事宜,要求为之者须遵循特定流程,且其撤销意愿需在受要约方作出承诺通知之前或者与此同时送达至受要约方手中。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倘若以对话形式表达撤销要约之意,那么在受要约方向承诺之前,应确保此意已为受要约方知晓;
若以非对话形式表达撤销要约之意,则必须在受要约方向承诺之前将其送达至受要约方手中。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