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便正式确立了终身监禁制度。
然而,其具体应用仅限于贪污罪和受贿罪这两类犯罪行为,且必须满足其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极为严重之条件。
此外,在对罪犯判处死缓的同时,法院亦可依法同时做出对该罪犯实行终身监禁的决定。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终身监禁并非一个全新的刑罚种类,而是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决定是否对罪犯适用终身监禁时,应以判决形式进行。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规定处罚;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