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公众寻求股份收购意愿时,散户投资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出售。
这种股份收购的要约,是指收购方向全体股东展开公开诚挚的邀请,希望通过协商达成特定的收购价格将该类股票收入囊中。
根据我国《民法典》所确定的“自愿”原则,其他股东享有充分的自由权来决定是否接受这一收购要约并进行相应的交易。
当收购方自愿选择以要约形式收购公司股份时,即可向全体股东发布正式的股份收购要约,充分尊重其意思自治。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