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遵循普遍的三年普通民事诉讼时效的原则,特殊情况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我国现行于此方面的立法规定,求偿权人若得知或应当得知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且责任方之确切身份与状况,可从该日起计算并持续三年向人民法院寻求民事权利之司法保护。
然而,当涉及到支付子女抚养费、父母赡养费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扶养费等请求权时,上述规定并不适用于此类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