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抵押贷款并不涉及公证手续的要求。
然而,部分银行及其他放贷机构通常会附加一种名为“抵押强制公证”的措施,而这种公证的主要含义在于,倘若贷款人无法履行其债务偿还义务,那么银行或放贷机构将有权利直接通过公证书的方式,跳过传统且复杂的法院拍卖程序,实现对相关房地产资产的强制性处置,以确保贷款得以全额收回。
在绝大部分的私人借贷或是企业借贷交易中,此类措施都被广泛采纳并实施。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