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遗嘱存在被撤回的可能性,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遗嘱被撤回后需要设立者重新进行公证,任何形式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或是录音遗嘱都不能替代或者撤销已完成的公证程序。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公证遗嘱的撤销和变更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申请人必须亲自前往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其次,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再次,申请人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并且没有受到任何外力的威胁或诱导;
最后,撤销公证遗嘱的理由必须是明确无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