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权利向负责拆迁事务的机构提出赔偿请求。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拆迁单位应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者给予相应的补偿金额。
具体来说,这些补偿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对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部分;
接着,是由于被征收导致的搬迁和临时性安置需求而产生的补偿费用;
最后,则是因为被征收造成了生产经营活动的暂时停止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补偿(这部分补偿会根据房屋在被征收之前的效益水平、停产停业的持续时间等多个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