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所作出的关于另一方不得生育子女的约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是无法达成的。
生育权作为每位公民均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之一,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这一前提条件之下,每个公民都享有自主决定是否生育以及生育多少个子女的权利,这样的权利并不会因为与他人之间进行过何种形式的协商或约定而受到任何限制。
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这类禁止生育条款,本质上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一种非正当、人为的限制,严重违背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和生育权原则,故此,此类条款应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